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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拒赔纠纷中的证据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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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3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雅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91114336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7805177808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厦门大学法学院科班出身,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毕业后入职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民担任法官助理,深入了解民商事审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018年加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长期在法院咨询窗口担任公益律师,并承办多起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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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上班途中遇车祸致残,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患精神类疾病为由拒赔。魏雅雯律师梳理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鉴定书等大量证据,证明投保人无故意隐瞒,事故非精神疾病导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35058元。
人身保险合同拒赔纠纷中的证据梳理

20XX年,在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正在激烈审理。原告方委托的魏雅雯律师坐在代理席上,神情专注。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投保前患精神类疾病不符合承保规则为由,拒绝理赔。此时,魏雅雯律师有条不紊地开始举证。

这起案件中,原告是第三人某公司的员工,2018年4月3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第三人自2011年起一直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团体人身保险,但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拒绝理赔。

魏雅雯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厦门大学,是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擅长处理民事领域案件,尤其是合同纠纷。接案后,魏雅雯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她先后收集了保险合同、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司法鉴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众多证据

她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发现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在相关告知事项处未对是否有精神疾病等作出选择。同时,通过调查,尚无证据证实投保人在投保前明知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以及故意隐瞒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精神疾病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患精神疾病未告知,且原告诉请金额缺乏依据。但魏雅雯律师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和分析,有力地反驳了被告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原告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免责情况,被告应当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保险金100000元,医疗费29158元,住院补贴5900元,合计135058元。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魏雅雯在整理案件资料时,会将证据按照时间顺序和类别进行详细分类。在之后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这种整理方法让她迅速找到了关键证据,为案件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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