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王XX,被告是顾XX。王XX和顾XX之间是借贷关系。XXXX年X月XX日,被告顾XX向原告王XX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每月2%,若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协议签订后,王XX当日就以现金方式把30000元交付给了顾XX,顾XX也出具了《借款收条》。之后,王XX多次向顾XX催讨借款及利息,但顾XX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王XX接到起诉书时,心里很着急,毕竟这30000元也不是小数目,他整夜睡不着,担心这钱就这么打水漂了。
胡多兵律师在案件立案时就介入了,当时他还是实习律师,和陈X一起作为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多兵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对《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条》等关键证据进行了反复查看。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胡多兵和陈X提交了相关的代理词,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胡多兵的辩护意见核心逻辑很简单,就是根据《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条》等证据,证明被告顾XX确实向原告王XX借了30000元,并且约定了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既然被告借款事实清楚,就应该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胡多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顾XX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支持了原告王XX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XXXX年X月XX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被告顾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法院判决被告顾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XX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75元,由被告顾XX负担。
王XX最初担心这钱要不回来,最坏的结果就是打水漂。但实际结果是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他有望拿回借款和利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子能胜诉,靠的是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条这些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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