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湖南省株洲市XXX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寻衅滋事案。20XX年X月XX日X时许,DX与同伴在株洲市芦淞区XX购物广场负一楼电玩城消费时,同伴与他人起纠纷,DX与被害人ZX口角后,持烟灰缸砸向ZX并拍掉家属手机,还与他人共同殴打ZX、C某,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DX于20XX年X月XX日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DX委托担任辩护人。
张双意律师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500余件。接受委托后,她全面阅卷、核实证据、会见当事人,梳理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在定性与情节辩护方面,她提出本案并非典型无事生非,属偶发矛盾引发的激情伤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与恶性寻衅滋事有明显区别。这一观点的提出,得益于她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实战经验。
张双意律师重点阐述D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突出DX积极赔偿XX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效修复社会关系;系初犯、悔罪态度诚恳,人身危险性低。她结合自己作为检察机关听证员的经验,精准匹配司法办案逻辑,为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进行有力论证。
庭审中,张双意律师依法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与控方理性抗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她还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适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为法院从宽裁判提供充分依据与合理参考。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双意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悔罪、适用缓刑等主要辩护意见,认定DX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张双意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多次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罪名变更、缓刑、全额改判、无罪辩护等成效,获得了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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