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王林超,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710785198,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12年8月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业务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能为委托人提供较满意的服务。热心公益,服务热忱。努力服务于有法律需求的人。服务宗旨:讲公平正义太远,使委托人合法利益才切实际。 联系电话及地址:13656796411;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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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指合同各方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单方面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违约不仅涉及道德压力,还需承担经济负担,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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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规定违约金不超合同总价款30%,但法院可酌情增减。明确约定时按约定执行,但如违约造成重大损失或约定过高,可申请调整。总之,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准,非合同总价款。超过30%的违约金能否获法院支持,取决于损失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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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设定固定的每日违约金最高额。违约金数额受合同约定、实际损失及司法实践影响。通常,违约金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计算,但受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限制。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当事人可申请调整。尽管有观点称违约金上限为主合同金额的20%或实际损失的30%,但实际数额需根据具体案例和法律解读确定。因此,确定违约金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可能受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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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违约金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30%,但这并非绝对。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应依约履行。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关可提高赔偿额;若过高,可降低。若无约定,违约方需按实际损失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取决于实际损失大小。因此,即使违约金超过30%,也不一定违反法规,但最终能否得到司法支持,还需看实际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