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王林超,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710785198,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12年8月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业务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能为委托人提供较满意的服务。热心公益,服务热忱。努力服务于有法律需求的人。服务宗旨:讲公平正义太远,使委托人合法利益才切实际。 联系电话及地址:13656796411;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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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销售买卖合同时,支付期限变更不影响超出常规期限的违约金规定,但起始时间应调整。双方可书面约定拒付违约金或追讨债务总额,并获得法律认可。然而,若记账本、还款协议等记载本金和逾期利息金额,或合约内容被修改,卖方无法要求买受方履行迟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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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金额通常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用于对违约行为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明确计算方式。但若违约金设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因此,在设定违约金时,双方应合理协商,确保其既能体现违约的严重性,又不至于过于苛刻,以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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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但仍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索求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方须按实际损害赔偿,含预期利益,但不超过预见范围。无约定时,若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仍须赔偿。双方可协商补充或参考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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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约定违约金。如违约,需按协议支付固定金额或按经济损失计算。但违约金数额需合理,过高或过低可请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调整。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