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项目: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
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
恢复原状或者
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
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
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
赔偿损失。
例如,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
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
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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