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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5.02.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75人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1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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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 更多>>
  •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应这样量刑:行为人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更多>>
  • 对于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处罚标准如下: 1、由于行为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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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杰律师

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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