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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必须设立分公司吗

时间:2025.02.17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7)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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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律师

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

罗欣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参与过多个破产项目,担任过多家企业和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高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理论功底深厚,思维严谨,责任心强,能够精益求精地办理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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