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侍兴兴,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江苏省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公益讲师,上海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千人领军人才训练营二期学员,连云港婚家及未成年委委员;曾担任多家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及婚姻家事案件的调处,多次作为灌云县《普法讲堂》嘉宾进行普法宣传,并被授予“普法先进个人”、“全市优秀法治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个人宗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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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房地产购买活动的过程中,极有可能遭遇种种狡诈手段的骗局。在这样的情景之下,作为当事人应该具备行使合同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以及追回误收款项等多项权利的技能和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其中有一方采取了欺诈性的手段,导致另一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了某些损害自身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到欺瞒伤害的那一方便有权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或者由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些不合法的法律行为。

销售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商家出售掺假或异常商品,如混入不合格品、劣质替代优质品等。 1.销售国家禁售商品。 2.商家使用不合格计量工具或故意破坏计量精度,利用诡计使消费者支付高价但不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不履行约定义务等误导消费者行为。 3.以过高、过低、最廉价、优惠或误导性价格推销商品或服务,夸大或隐藏重要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或宣传误导消费者。

法律没有规定销售欺诈罪的立案标准,《刑法》中也没有销售欺诈罪这样的罪名,商家有欺诈消费行为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并且赔偿标准最少是服务价款的三倍,欺诈消费的赔偿数额最少是500元。

关于商品房销售欺诈规定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买家已付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商品房销售过程当中的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向买家隐瞒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了虚假的预售许可证,隐瞒了房子已经抵押或者已经卖给他人的事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