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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时间:2025.02.0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要约(即合同条款):
1、该内容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2、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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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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