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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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数额较大至特别巨大者,分别处以三年以下至无期徒刑及相应金额罚金(二万至五十万),情节严重时并可没收财产。类似行为应用于股票、企业债券上时,刑罚相同但罚款额度调整。单位犯罪将对单位罚款,相关人员按个人罪行处罚。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者视情节轻重受刑:数额较大,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罚款2-20万;数额巨大,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罚款5-50万;批次严重,十年以上至无期,罚款或没收财产可能,5-50万。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最少判三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国有有价证券罪指非法制造或篡改国家财政与金融证券的行为,触法严惩。金额2万至20万者,处三年以下徒刑并罚款;50万以上,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五万至五十万;五百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并可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则双重罚金,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按个人罪行处理。

伪造、变造国有有价证券罪指非法制造或篡改国家财政与金融证券的行为,触法严惩。金额2万至20万者,处三年以下徒刑并罚款;50万以上,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五万至五十万;五百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并可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则双重罚金,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按个人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