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涉外离婚法院
管辖原则规定:
1、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
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
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
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国以
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
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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