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咨询该律师1985人阅读
音乐作品著作权通常归创作者所有,不得随意转让。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其作者为该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创作的作品,若代表其理念并承担创作责任,则其为作者。作品上列明的创作者享有作品权益,除非有相反证据。版权所有者可向国家版权机关办理登记,保护权益。
1349人阅读
软件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体现在:概念上,前者是软件开发者对其作品的专属权利,后者是创新设计的特殊文书;保护上,前者依据《著作权法》,后者以《专利法》为核心;申请上,前者自然获得,后者需严格审查;效益上,前者维权简单但保护力弱,后者维权复杂但保护力强。
1615人阅读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和违法所得数额及情节达到犯罪标准。违法所得能否扣除成本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声誉或其他不良动机,则不构成此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是定罪关键,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1937人阅读
关于二次创作是否侵权,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若作品创新性强且具备独特创造性,则不视为违法。若作品缺乏独立创作特征或侵犯原作者知识产权,则视为侵权。未经授权或未获著作权人许可的二次创作及商业行为,均属商标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如停止侵权、澄清事实、道歉、赔偿等。情节严重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