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 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还担任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及"北京市青年阳光成长计划律师"成员,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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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丢失枪支,需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全力搜寻。若短时间内找回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将受批评、纪律处分,或失去公职。不得隐瞒,否则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引发社会危害,刑罚将根据严重性判定,最高可达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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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引入“疑罪从无”原则,改变了刑事审判认定方式。公安部门深入侦查立案的犯罪案件,搜集证据。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依法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也需逮捕。法院审查检方提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证据不足或符合法典规定时,检方应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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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贷款过程中,若填写虚假的联络人或工作单位电话,但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此行为虽不当但不构成欺诈。然而,若同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则无疑触犯了欺诈犯罪的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此类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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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口供缺乏证据,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判无罪。但提起公诉时通常会有其他强有力证据。对于已羁押的嫌疑犯,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若嫌疑人被释放或改为非羁押处分,则期限不再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