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立即咨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地补偿费用的合法享有人。因此,在流转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补偿款项的归属应当归属于当前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益,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土地流转后,土地征收补偿款归集体,由成员共享,安置补助费归承包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所有权归属决定,由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涉及房屋本身、装修、安置、搬迁、困难补贴、奖励及非住宅营运损失等费用,旨在保障房主权益,特别是私人住宅的居民。政府确保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并满足基本住所需求。

土地流转后,土地征收补偿款归集体,由成员共享,安置补助费归承包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所有权归属决定,由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涉及房屋本身、装修、安置、搬迁、困难补贴、奖励及非住宅营运损失等费用,旨在保障房主权益,特别是私人住宅的居民。政府确保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并满足基本住所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所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流转仅涉及使用权变更,所有权保持不变。因此,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一规定确保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使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仍能保留对土地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