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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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的确认,其关键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四大要点:1. 行为主体:这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群体,即在各级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群众组织中有职务的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2.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备挪用公款的故意心理,即明确知晓所挪用的款项为公款,却仍故意将其挪作他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挪用公款以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将公款存储于银行机构或采取集资形式购买股票、国家债券等投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限制内,金额较大的公款挪用且被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时,包括将公款存放于银行、参与集资、购买股票、国家债券等情况。然而,在判断某项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其与非罪行为之间的界限。

关于如何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探讨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在职员工或由其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组织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进行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挪用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挪用公款罪误区的法律认定研究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认定,需根据三种不同情形作出判断:(一)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并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应当依法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若挪用正在产生利息或必须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尽管已经超过三个月但是在案发前全额归还了本金的,可考虑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追究。然而,给国家、集体带来的利息损失仍须追回。

在公司间借款引发的挪用资金案裁定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说,员工有没有滥用职权挪用资金,金额是多少,资金的用途是什么,挪用的时间有多久等等。如果金额比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或者是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那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在裁定的时候,会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