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
罪刑法定原则和《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
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
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
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
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被
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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