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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转款地会不会为合同履行地

时间:2025.05.2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496人
律师解答:
不是。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则约定的地点是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因此,转款地不是合同履行地,接受款项的地点才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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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中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执业于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思维严谨,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成功代理了多起涉及刑事辩护、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事损害纠纷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成功维权,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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