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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时间:2025.02.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所谓隐瞒安全事故的行为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所以隐瞒安全事故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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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的罪名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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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琴律师

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5年12月加入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2025年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三缓二……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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