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延期审理,不计入
审理期限。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
执行期限:
(一)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
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
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
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
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
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
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
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
担保后,
执行法院决定
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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