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
企业职工、外业职工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联系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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