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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的三个条件

时间:2025.02.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06人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
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行为。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
因此,投案后必须自动直至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多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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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瑞彪律师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魏瑞彪律师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5年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自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成功代理各类刑事案件500余起,涵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多个复杂领域,以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赢得广泛信赖。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魏瑞彪律师以“受人所托,必办忠人之事”为执业信念,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辩护中注重情、理、法的融合,致力于通过扎实的办案技巧和细致的案情分析,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擅长在复杂案件中精准把握关键,尤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卖淫、强奸罪、诈骗罪、职务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众多成功案例。 部分成功案例 李某丁、李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案 白某强故意杀人案 马某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裴某某组织卖淫案 执业理念 魏瑞彪律师始终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专业、担当、不畏强权的态度,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有温度、有力量的法律服务,从司法层面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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