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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常见的告知义务

时间:2025.01.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96人
律师解析:
第一,在开户及开通电子银行的缔约环节,银行应当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义务。
第二,在网上交易的履约环节,银行对于交易过程中发送业务短信等环节应当留存相应的记录。若银行未能本着维护储户资金安全、及时解决纠纷的态度积极调查取证,最终导致其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储户提出疑问时的咨询环节,银行应当提供及时、全面、可靠的安全指导和解释说明服务。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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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楚君律师

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

清远市连州人,清远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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