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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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于诽谤罪的立案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受害者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紧急报告,并递交详细的诽谤证据(包括图片、链接等)及其所遭受的损失状况。随后,行政执法部门将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他们认为存在犯罪行为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便会启动立案程序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然而,诽谤罪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严重的情节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口角纷争并不足以构成犯罪。

恶意中伤与网络谣言罪行的判定往往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此种行为必须含有蓄意捏造事实的成分,换句话说,传播的信息必须为不实之词。其次,这些恶意行为对他人声誉所构成的实质性损害也应予以充分考量。再者,这类行为的公然性质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因素,因为在互联网这样的公共平台进行传播正是此类案子多见的表现形式。

网络诽谤罪与普通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罪性质相同,犯罪者将根据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倘若网络诽谤行为对受害人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损害,且情节严重,那么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对于那些屡次实施诽谤行为,或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分子,他们所承受的刑罚将会更为严苛。

关于网络诽谤罪之立案所涉及的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须存在蓄意捏造并广泛传播不实言论的行为;其次,此类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社会声誉受到贬损或者实际利益遭受损失;最后,倘若犯罪情节严重,例如诽谤内容在广大范围内得到迅速传播,或者致使公共秩序遭受扰乱等情况下,均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行动,对涉案事件进行立案处理。

在构成网络诽谤罪的诸多要素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主要方面:首先,涉案人员需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明显蓄意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动机,且对于其所散布的恶意言辞是否真实同样具备明确的认识。接着,在行为实施上,被告人必需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公开发布具有诽谤性质的信息,对他人进行无端指责或者贬低。此外,这些诽谤性的言论必须被第三方知晓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