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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什么

时间:2025.01.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66人
律师解析: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如果走私了珍稀植物或珍稀植物制品其中之一的,则根据对象分别以走私珍稀植物罪或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刑。既走私了珍稀植物又走私了其制品的,亦只构成本罪,无需数罪并罚,罪名则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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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峰律师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李跃峰律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债权债务纠纷,银行债权纠纷,合同事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等,拥有专业化办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细致,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有需要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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