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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时间:2025.02.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52人
律师解析:
1、行为人负有一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一种特定义务,但由于一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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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姣律师

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

吴姣律师,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职业8年,湖南郴州人。2013年毕业于湖南商学院(现为 湖南工商大学)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多个上亿标的的二审诉讼案件(房地产开发类),设计公司股权架构,新三板挂牌项目。办理大大小小民刑事案件多起。 成功办理黄某某抢劫罪不处罚结案、李某某强奸罪取保候审、张某某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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