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咨询该律师
吸收合并是将两家企业合并成单一实体,资产全部归新实体所有。而控股合并则保留被合并方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在财务报告中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合并后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资产处理方式。

合并方式不同。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

1.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2.其次,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

吸收合并: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

根据现行的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允许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付出资产的对价按照账面价值计算,而长期投资的成本按照被合并方的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入账,两者的差额如果在借方的话,不确认商誉,差额如果在贷方,也不确认负商誉(营业外收入),那么这种差额就统统归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样分录才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