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大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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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严重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或以欺诈胁迫影响遗嘱设立等。但如能悔改并获被继承人宽恕或在遗嘱中保留位置,继承人可恢复权利。类似行为导致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蓄意谋害、为争产杀害他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情节恶劣,以及以欺骗或恐吓方式操控遗嘱设立、修改或撤销,皆属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民法典中,如果子女存在以下行为,则没有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产权继承人丧失权利的情况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他人、严重遗弃或虐待、伪造篡改遗嘱至隐匿销毁,以及通过欺诈或威胁操控遗嘱设立。这些行为皆属严重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