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结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全部施工完成,并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质量
保证资料,参建各方面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审查齐全,符合要求(资料应提前五天报监督科审查);
3、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必须全数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
4、现浇砼构件钢筋保护层检测合格(若需处理应有设计验算核定单或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装饰装修阶段安全评估合格;
6、门窗框必须全数按设计、规范标准安装到位;
7、不同材质交接处和抹灰层厚度≥35mm时,防止墙面开裂的措施必须全部设置到位(增设钢丝网,每边宽度≥100mm);
8、接线盒内的锁口套圈必须设置到位;
9、有防水要求的楼面除门洞外,必须全部设置高度≥120mm、宽度同墙宽的C20砼翻高;
10、楼板(每间)厚度必须全部测量完成,并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形成签字齐全的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