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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

时间:2025.02.0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1135人
律师解析:
1、主体结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全部施工完成,并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质量保证资料,参建各方面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审查齐全,符合要求(资料应提前五天报监督科审查);
3、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必须全数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
4、现浇砼构件钢筋保护层检测合格(若需处理应有设计验算核定单或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装饰装修阶段安全评估合格;
6、门窗框必须全数按设计、规范标准安装到位;
7、不同材质交接处和抹灰层厚度≥35mm时,防止墙面开裂的措施必须全部设置到位(增设钢丝网,每边宽度≥100mm);
8、接线盒内的锁口套圈必须设置到位;
9、有防水要求的楼面除门洞外,必须全部设置高度≥120mm、宽度同墙宽的C20砼翻高;
10、楼板(每间)厚度必须全部测量完成,并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形成签字齐全的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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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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