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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禁止未经共同所有权人同意的资金借贷。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也要求有职工代表参与。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国有企业运营的透明性和规范性,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通过确保职工代表在决策机构的参与,可以有效监督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防止企业出现不当行为,从而维护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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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向以企业名义向自身贷款的法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若法定代表人未按时偿还,公司可诉诸法律。但当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监事或高层管理时,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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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无偿借贷,虽出于公司利益,但需注意避免公司与股东个人资产混淆。否则,可能被视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需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因此,在借款活动中,务必确保手续和文件妥善处理,如股东大会决议和借款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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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债问题中,股东通常不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支配能力,能够用自身财产全额偿还债务。但股东若投入不足或撤资,当公司无法全额偿还债务时,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应确保注资充足,避免撤资行为,以减轻可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