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包括: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3、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4、......
行政赔偿要复议前置,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
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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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对此有异议并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将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主体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主体应共同承担被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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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不存在“撤销”这一概念,只有“撤回”的说法。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有权选择撤回。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若希望撤回申请,只需明确说明撤回理由即可。一旦撤回程序成功完成,行政复议程序将自动终止。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程序的灵活性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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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机构的法律裁定(如警告、罚款等)不满;反对行政机构的强制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财产等);认为行政机构侵犯了合法经营自主权;以及其他认为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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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使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当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或因行政赔偿或补偿争议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可根据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但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适合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