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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够并存吗

时间:2025.05.1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041人
律师解答:
不能。
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是不能并存的。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发生在缔结合同期间,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违约责任则能够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是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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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存钢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

曾存钢律师,法学硕士学历,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服务和刑事辩护。在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婚姻家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股权激励、知识产权、政企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办案金额涉及上亿元,很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同时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赢得了客户较好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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