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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时间:2025.02.17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根据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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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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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山林权属、行政处罚、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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