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
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
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
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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