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
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
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
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
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
行为人以
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
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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