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王刚律师,男,37岁,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2009年开始执业,2011年入职司法机关从事公诉、自侦、审查调查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工作经验。2019年辞职后再次从事律师工作,现担任滕州市委市政府、滕州市工商联、山东化工技师学院、滕州宾馆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法学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民交叉业务的办理。办理的案件很多在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轻刑、缓刑、不起诉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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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是否必须由本人办理并非唯有涉案者本人方可办理退出批准制度。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所需缴纳的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应由身份确定的当事人亲自办理相应规定的手续以及领取流程。然而,在此情况下亦允许被授权的亲属代为办理领取事宜,但务必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文件。

对于被执行取保候审之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其所缴纳的保释保证金之退还流程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事人因健康原因或者行动受限等因素无法亲自办理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亦有权代表当事人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在退还保释金的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供审查,同时还需经过办案机关的严格审核程序。

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必须首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予以拘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被告有满足特定法定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身患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女性在孕期或哺乳期等等)时,便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此过程中,无须先行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限内,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随时接受传讯的义务。若接到公安部门的传唤通知,通常情况下需按时前往,因为这是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基本责任。如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此项义务,则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措施被取消或者进行调整。

在申请了取保候审之后,被告方或犯罪嫌疑人不必然需要每一次均亲自出席法院审判。通常情况下,他们有义务遵循法庭的召唤,参与所有必要的庭审以及其他法律诉讼程序。在取保候审期间内,他们应当保证自己的联系方式畅通无阻,全力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工作,并且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所设定的各种限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