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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具体的流程是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
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
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节“背书”的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七章“票据背书”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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