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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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诽谤犯罪立案标准包括: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或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导致被害人或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后果;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他恶劣情形。符合以上标准可立案。

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无端攻击他人或持武器殴打、非法阻挠他人正常活动或恶意谩骂影响生活工作、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价值超两千元或行为三次以上、在公共场合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出现上述情况,公安部门有权立案调查。

网络谣言引发的寻衅滋事行为立案标准包括:实施暴力致人伤害或携带器械施暴;持续追逐、拦阻、辱骂,扰乱他人正常生活,致精神失常或自杀倾向;强索或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且连续3次或情节更严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无端攻击他人或持武器殴打、非法阻挠他人正常活动或恶意谩骂影响生活工作、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价值超两千元或行为三次以上、在公共场合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出现上述情况,公安部门有权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