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飞机晚点,航空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
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
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
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
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
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
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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