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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过继手续有哪一些

时间:2026.05.06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收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
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当事人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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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盼盼律师

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

张盼盼,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毕业,2018年3月执业至今,主要涉及民商事领域。 擅长专业领域: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力资源纠纷、合同纠纷等。 涉及案件有:代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处理诉讼案件;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济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武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高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焦某某、李某某等劳动仲裁案件、济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聊城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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