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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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欠债的人去世以后,他的孩子们接手了这个摊子成为继承人的话,那就要依照咱们国家新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来办事儿。简单来说就是,孩子们得拿出来他们继承到的所有财产去还清老爸留下的那堆税、债啥的。可若说,遗产里的钱不够还这债务,也别慌张,孩子们能自行决定到底要不要去还那些超过遗产价值的欠款。但记住,要是孩子们选择不继承遗产,那他们就不用操心去还这些债务。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继承人应在其所继承之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所负担之法定税务及债务进行全额清偿。此规定表明,若继承人决定承继被继承人的遗产,他们有义务以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准绳,用以偿还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若遗产价值未能覆盖全部欠债金额,那么继承人有权自主选择不再承担超出遗产价值范畴的剩余债务。

当借债人没办法还钱,而且债主(就是欠你钱的那个人)又去世了的话,那按照咱们国家的《民法典》第570条的规矩来讲呀,就是说如果债主的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者还没有找到,那么这个借债人就可以把他欠的东西先放在一个地方保管起来。但是如果这些东西不适合保存,或者保存它们需要花太多的钱,那这个借债人也可以选择把这些东西卖掉,然后用卖得的钱再去保存。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这个借债人是有权利这么做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时,其所能承受的遗产实际价值将成为其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的上限。换言之,若借款人不幸离世后留下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就必须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借款人的债务。若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仅承担遗产价值以内的债务,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选择不予承担。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若被判为“老赖”的人士(假设他们在离世后既无继承人亦未留下任何遗赠)的遗产无法得到合法继承及遗赠,那么这些财产应全数交予国家,用以支持公共事业发展之用;但是,倘若该“老赖”在生前曾经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那么他/她所留下来的遗产就应该回归到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