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
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勘验人或者
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
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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