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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5.01.0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17人
律师解析: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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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冬霞律师

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民事争议解决,曾代理过多起标的额近千万的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处理过多起家庭领域纠纷,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严谨、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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