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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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可协商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计费标准,并在契约中明确利率和计算方法。但需注意的是,该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契约中未明确利息,则可视为无息借贷。此外,如果仅约定了借款期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人在逾期后可按照原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法院会支持这一主张。

民间借贷中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方法依照法律规定,利息之计息期应自借款日始起算,其原因在于双方在借款当日已经达成借款之共识,并签署了借款合同,依据该合同条款,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借款期限长达一年以上者,每满一年之时应向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利息;而对于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情况下,则应在返还本资金额的同时,连同尚未结算的利息一起支付给借款人。

关于民间借贷中本金与利息的偿还事宜关于还款部分是否可被视为本金,应当依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利息也需据此按阶段予以计付。其次,在整个借贷行为期间,若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欲提前清偿债务,须先行考虑其与相对方所签署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有,则提前还款行为应属无效;反之,未经事先通知而提前偿债且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间来计算利息的,该诉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和批准。

若是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并未就利息方面做出约定,那么在此情况下,出借方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人民法院将会从严考虑,并有可能拒绝其请求。换句话说,倘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利息的支付问题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便被认定为无法支付利息;进一步讲,假设双方对于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并无达成共识性意见,同样也是被看作主张不存在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要考虑协议的约定、利率以及逾期利息的情况。-若借贷双方有明确约定利率,且未超过年利率24%,则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至36%之间,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会予以支持。-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则全部利息无效,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归还超出部分的利息。-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则在借款期限内,不支持支付利息。-若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且未超过年利率24%,则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若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且在24%至36%之间,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若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利率超过36%,则全部利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