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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时间:2025.02.1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922人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这些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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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昆仑律师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八年。 专注于刑事辩护、损害赔偿、保险纠纷领域。 秉持专业而有温度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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