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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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股权归属应依法确认。实际出资股东与名义股东如发生争议,法院将根据实际出资行为决定股权保留权。名义股东仅凭股东名册否定实际出资者权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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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需遵循我国相关法规,在许可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公正、公平进行。记名股票可通过背书转让,转让后公司须将受让人信息登记在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则直接交付给受让人,效力等同于背书转让。此流程仅适用于我国法律框架内,并需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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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申购规则要求申请者持有一定非流通股份。T-2日前20个交易日,需日均持至少1万元非流通A股,方可参与申购。上海市场,每万元市值可购1000股;深圳市场,每5000元市值可购500股。未达标部分不计入额度。计算平均A股持有额可确定可申购新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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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无偿股份转让需缴税并遵守法律和公司规章。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若30日内无回应,视为默许。如受公司章程制约,协议内容必须合规。为防欺诈,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举证或提供担保,如提交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