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需要1-3个月。
仲裁程序有: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
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
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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