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个人性质的自然人,其犯罪动机往往源于利用自身所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种单位中的工作岗位之便进行非法占有。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作为整体无法独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然而,当单位内部成员在代表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该成员不仅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还可能涉及到诸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

诽谤罪之行为主体一般皆为自然人,原因在于该犯罪所针对的乃个体之名誉权。虽有存在单位或组织能够成为直接行为主体之情况,然此类单位之负责人或者代表者于执行公务期间对他人实施诽谤行径,则仍有可能须承担相应之刑事法律后果。

盗窃罪的主体仅能由普通公民担任,即自然人身份。关于单位犯罪,则须遵守我国刑法的特别规定;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并未对单位实施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与惩处。如若特定单位组织策划、实施了盗窃活动,且将所获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达到了严重程度,情节亦属恶劣者,那么对于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能否成为受贿罪的承担者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及企业、国有全资或合作的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是指上述各类单位,通过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者,或者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私下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实施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然而,个人独资企业并未取得这样的资格,由于其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因此无法作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律体系中,非法人组织涵盖了诸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多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