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
王禾杰律师,法学本科,从事法律工作4年,期间参与了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等诉讼案件,从事过小贷公司、物业公司法律服务业务。 王禾杰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认真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细致梳理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以充分正确的法律观点,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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