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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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内容,其中第六百八十三条明文记载,公权力机关不得担任保证人的角色,唯独在审批通过后,利用国际机构或他国政府贷款进行间接借贷行为时方能担任此项职责。相类似地,非营利性法人以及其他性质的非法人组织,倘若言行举止标榜以公益事业为出发点,同样不得担任保证人这一角色。

办理取保候审一般需要以下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为依据:首先,行为人为罪犯或被告人的身份特质,他们是否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刑罚措施;其次,被告人是否有可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性;再次,如果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最后,对于那些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公安机关也会酌情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另外,如果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无法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其寻找合适的保证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取保候审通常需满足如下几种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独适用的附加刑法中的一种;其次,已判罪者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若通过取保候审加以限制,不会对社会造成过多危害风险的;再次,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及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也能避免对其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最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仍未完成审理工作,必要时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在我国,若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案件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不过,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要综合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判断。